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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阳光普照7万多名老弱残城镇居民(图)
中广网    2007-07-26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中广网厦门12月14日消息(记者 黄立新 陈庚 实习记者 朱晓薇 通讯员 陈相秋)从明年1月1日起,厦门市7万多名城镇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将被纳入全市医疗保险制度。厦门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期解决这部分“特殊群体”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该市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12月14日下午厦门市人民政府召开了记者发布会,将医保的覆盖率扩大到了全市的91%

    据悉,厦门市自1997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从政策层面上医保已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但随着医保政策出台和企业改制的推进,原来公费和劳保医疗职工直系亲属享受50%的医疗待遇已名存实亡。城镇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医疗保障无法落实。

    据调查,目前厦门市总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60880人,残疾人员5573人,城市低保人员5833人,合计7万余人。
   
    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采用自愿原则,参保对象为具有厦门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下三类人员:

    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三是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从两方面筹集,一是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给予参保人员补助,但不包括户籍从异地迁入厦门不满五年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二是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7%进行缴纳,低保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则可以依照规定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着眼点是“保大病、保住院、保当期”,一方面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出发,针对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方式的不同,设定了相应的支付办法,对医疗费用越是高额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自付比例越低,在制度上更能获得医疗保障;总的来讲全体参保人员的自付水平控制在50%左右。另一方面,对参保人员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将由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给予统筹解决。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致,2006医保年度最高限额为5.3万元。

    符合参保资格的厦门城镇居民应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残疾人员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人员还须提供《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来源:SRC-74    责编:文渊